船板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船板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我们误读了婚姻法新解吗

发布时间:2020-07-13 19:18:24 阅读: 来源:船板厂家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争议似乎永远不会停息,从各地第一件案例的诞生开始,人们好像要为这则新解释一直辩论下去,南京国税局的“加名税”又横插一杠子,以往婚姻和财产利益暧昧不明关系中的矛盾得到了一次总爆发。在喧嚣之下,我们如何把当前的婚姻法看个清楚?我们对这则新解释有没有因为思维惯性导致的误读?明天的明天,人们会怀着怎样的心情走进一段婚姻呢?

婚姻法新解释引发多种误读

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轩然大波,随即多地出现的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等热潮,更是让新解释陷入舆论漩涡。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觉得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更有网友调侃称着实“愁坏了丈母娘”。

“流水的媳妇铁打的房” 婚姻法新解释有意偏袒男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文涉及房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若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夫妻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从而引发强烈争议。

目前,多地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案,其中以“南京离婚第一案”最引人关注。网友纷纷对案件中“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在“逼人变坏”。

作家陆琪认为,依照这个解释,婚姻中出轨的男性离婚成本变低,可以肆无忌惮地选择离婚,甚至拿房产去取悦小三,而原配们却只能在背负多年房贷后净身出户。这对于在婚姻中付出更多、需要赡养老人并生养、教育孩子的女方来说,太过不公平。

很多持类似观点的网友也认为,新解释“偏向”男士,保护了强者,“对女的太刻薄”,甚至认为“会造成离婚率上升”。

有学者认为,中国现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新法在主观上要求“男女平等”,却不能忽视客观存在的不平等因素,社会中的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理应对弱势者有更为完备的保护,才真正能体现公平。

有法官特别提出,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解释对女方不公。在农村,女方出嫁后老家拆迁的房子也很难分到,而离婚后,房子又归男方所有,女方回娘家也没有房子,还要带孩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这类案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专家厘清坊间诸多误读 “女方净身出户”说法失之偏颇

围绕婚姻法新解释的各种争议,很多人担心,这是否意味着未来一旦离婚,女方极有可能“净身出户”?

对此,法律专家澄清,婚姻法新解释实际上旨在保护双方个人财产,房产登记一方的离婚成本也并未因此降低。

“整个《解释 (三)》里都说到的都是夫妻双方的问题,财产分割也是关乎双方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表示,婚前个人财产,男女双方都各归个人所有,是根据婚姻的基本理论来定的,合法财产应受到保护。按照婚内共同财产的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婚前一方出资购置的房产并不能算作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法律优先推定为共同财产还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引玲则表示,“未登记方也有一半的财产权利,但争议往往在于房产怎么分割,房屋所有权归谁。现在就有这样一个界限,如果是婚前首付,拿到房产证的话,就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就只能是一个还贷行为,一个债权关系。”

在赔偿水平上,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前,由于没有规定可以对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法院一般只判决返还婚后还贷本金的一半,补偿数额非常低。而依据新规,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明确参与分割。也就是说,女方白白承担多年贷款的情形不仅不存在,反而可以获得更合理的补偿。

对于各界关注的原配与“小三”的攻防战,刘引玲称,新解释不会造成“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的情形。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后就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指出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

平湖西服制作

绵阳制作西服

新疆西装订制

鸡西西服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