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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近两年为女职工撑起法律保护伞【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20:40:12 阅读: 来源:船板厂家

【编者按】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全国首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条例自发布就引起广泛关注,其中明确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劳动保护范围,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7个月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等。这些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具体措施落实得如何?条例自实施以来还存在哪些问题?今年4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太原、大同等6个市及所属的15个县(市、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执法的建议。

执法主体需进一步明确

问题: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政府及财政、人社、卫计、安监部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责任没有落实。也有一些政府部门不知道自己承担什么职责,汇报哪些方面的工作,对于执法检查组的提问答非所问。人社、安监等执法主体责任不明确,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配合,信息难以共享,执法合力不足。执法检查建议:进一步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工作力度。条例对政府及财政、人社、卫计、安监、工会、妇联、用人单位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领导,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还要加快推进女职工劳动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监督用人单位严格守法,依法办事。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查处、处罚力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用人单位守法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带头执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加强监管解决落实层层衰减现象

问题:条例实施的全面性、准确性,存在省、市、县层层衰减现象。市、县执行情况也不平衡,一些市、县执行较好,一些市、县落实不够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好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好于非公企业。规模大的非公企业好于规模小、效益差的企业。有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企业好于女职工组织不健全的企业。用工流动性大、生产经营不稳定的服务性行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困难。检查发现,49万名女农民工劳动保护仍然没有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通过执法检查整改后15个县(市、区)还没有落实女职工每人每月30元卫生费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选择性执行条例规定现象普遍,“可以”执行的规定一般不执行。2%的生育营养费、专项检查、非公企业女职工卫生费普遍没有落实。执法检查建议:进一步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严密监管链条,下沉监管力量。加强部门协作,既要守土有责,在职责范围内监管到位,又要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杜绝监管过程中的职能错位、管理缺位、多头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做到监管全覆盖。要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增强监管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抓好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条例规定的女职工各项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合同。省总工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建设,既要加强专项合同协商签订,更要全程监督专项合同的实施,协调解决合同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贯彻实施条例的监督检查,增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的监督实效。关于未落实卫生费的15个县(市、区),执法组限期于12月底前解决,落实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

条例配套的政策措施仍需完善

问题: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落实条例的具体政策措施不够完善。例如,《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按规定生育享受产假98天、奖励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实际执行有158天的、也有98天的。按照《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目前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为98天,低于实际产假天数,发放标准也不一致,与保证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奖金待遇不变的规定不一致。个别县至今没有征缴生育保险。这些问题亟待达成共识、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执法检查建议:进一步完善与条例配套的政策措施。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实施条例与相关法规政策在执行中的协调衔接,尽快就条例实施中的生育奖励假期、妇科专项检查、生育津贴发放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限期于12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并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形成共治工作机制;监督用人单位细化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制度,夯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认真调研、总结生育津贴和医疗保障合并试点工作经验以及其他方面成功经验和作法,提炼形成落实条例的政策措施。

加大监管和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问题:检查过程中发现,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管不到位、覆盖面不全、执法偏软情况普遍存在。一些监管环节工作流于形式,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市、县人社部门对《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的受理情况底数不清、处置情况不明。个别市、县工会至今没有向有关部门发出过《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全省企业中有90%的企业是微小企业,受经济下行和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条例明确规范的共18条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主体责任消极对待。执法检查建议:在强化监管责任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普及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加强条例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主流媒体和新型社交网络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工作,使各级领导干部、用人单位负责人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要使全社会和公众知晓条例,奠定实施条例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特别要增强女职工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让女职工真正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正确表达诉求、通过哪些渠道维护权益。

本报记者 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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